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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石七虎与阿依木拉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七虎,阿依木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石七虎,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阿依木拉提,男,哈萨克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3346.3元,未执行标的为2033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5日履行案款5000元,于2016年11月1日前履行案款15000元,剩余案款518469.5于2017年11月1日前履行25000元,剩余案款于2018年11月1日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海 喜审判员 汪 卫 东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