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91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青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清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91号原告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陈喜,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云,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