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战争与被告朱永军、陈夫玉、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争,朱永军,陈夫玉,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99号之一原告杨战争,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朱永军,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夫玉,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新2**国道与彭庄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政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解除对被告朱永军、陈夫玉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永军、陈夫玉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