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天珍与德昌如意钟表眼镜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珍,彭怀英,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46号之一申请人王天珍,女,汉族,1957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彭怀英,女,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天珍申请执行德昌如意钟表眼镜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据(2016)川3424执1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彭怀英、赵建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建国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郎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分别开设有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国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郎分理处开设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城郊分理处开设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开设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