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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1民终4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开,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1民终4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28号楼1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王紫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婵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开,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张伟,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原审被告张开、原审被告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43元,减半收取3321.50元,由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