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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姚秋石诉柏影、李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石,柏影,李振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365号原告姚秋石,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柏影,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国,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秋石诉被告柏影、李振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秋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秋石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