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226号原告:孔某,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梅志宏,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思海,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孔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润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