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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启胜、胡伙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启胜,胡伙香,胡发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420号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序龙,该社职工。被告:胡启胜,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胡伙香,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胡发根,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启胜、胡伙香、胡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涂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