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峰与霍长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霍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个体,黑龙江省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霍长城,男,汉族,洮南市人,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波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