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林某1、董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林某1,董某,娄某,林某2,林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127号原告:邓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林某1,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董某,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娄某,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某2,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某3,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邓某与被告林某1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