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218号原告李某。被告邓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立独任审判,书记员伍三杰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订婚,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好逸恶劳,喜欢酗酒、赌博,并对原告进行殴打,且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邓某乙、婚某;3、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被告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邓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互相理解沟通不够,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使子女健康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甲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正月相识,不久后订婚,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1日,生下女儿邓礼璇,2013年3月19日,生下儿子邓某乙。双方婚后有过争吵,2015年6月起,由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帮互助、多多沟通、和睦相处,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邓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结婚,并生育了女儿邓礼璇和儿子邓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及家庭琐事原因发生过争吵,致使双方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相互关心、互相理解,并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重,是能够培养好夫妻感情、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家庭的。故对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件: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