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法执字第0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日图那斯图与乌云格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日图那斯图,乌云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00363-1号申请执行人乌日图那斯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乌云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乌云格日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云格日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云格日乐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1955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太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