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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傅碧玉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碧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4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碧玉,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霞美镇西山村陈厝***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碧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碧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傅碧玉在石狮市金相路金柏酒店旁金悦公寓303房间内,容留胡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傅碧玉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某、李某、马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大自然水疗会所门口抓获被告人傅碧玉。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傅碧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傅碧玉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李某、马某某、胡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工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傅碧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碧玉在其租住的住所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碧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碧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碧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