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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乔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182号原告:乔某,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子县。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5日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收取),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长  胡建枝审判员  杨齐斌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