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乔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182号原告:乔某,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子县。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5日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收取),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长 胡建枝审判员 杨齐斌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