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女,1978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室的暂住处内,容留安×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室的暂住处内,容留安×、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2015年12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罗×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室的暂住处内,容留安×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罗×于2015年12月17日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曹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