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兴元、陈为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黄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元,陈为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黄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84号原告林兴元,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县。原告陈为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玉民,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原告林兴元、陈为民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黄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