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兴元、陈为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黄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元,陈为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黄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84号原告林兴元,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县。原告陈为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玉民,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原告林兴元、陈为民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黄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