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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某、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海涛,计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在竹街十六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乾安县人。被告:海涛,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告:计龙,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涛、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国志与被告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氏农机诉称:2013年10月30日,二被告在我处购买脱粒机一台,总价款为人民币45000元。当时二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据一枚,当时约定此款于2013年12月31日还清。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我脱粒机款人民币45000元及其利息。海涛辩称:这个机器是我购买的,计龙给我作的担保。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我从原告处购买的脱粒机不好使,这个机器总坏,我要求退原告不给我退,要求换原告也不给换。这个机器我开到家用了5天修了15天,在这20天之内厂家去给我修了三四次,修完就坏,后来我也不修了。计龙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海涛在吕氏农机处赊购脱粒机一台,总价款为人民币45000元。被告海涛与吕氏农机吕国志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为此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清偿该车的欠款,如不按期还款,每月每1000元加收利息50元即加收月利5分。原告主张赊购之日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利1.5分计息,欠据上虽也载明按月利1.5分计息,但又划掉,故此期间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以上欠款及利息的清偿由计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买卖合同和欠据上签字按印。海涛以机器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的理由,不同意给付原告该笔款项。并提供了该机器的照片10枚及村民的书面证言,证实机器不具有应该具备的性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对机器是否合格需进行鉴定的示明,被告海涛因鉴定费过高不同意对机器是否合格进行鉴定申请。现海涛和计龙均未给付原告该脱粒机价款,故呈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出示买卖合同及欠据经核对提交复印件、10枚照片、5份村民书面证明、调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计龙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证据的认可。原告与被告海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脱粒机的合同义务,被告抗辩机器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对此经本院依法示明,被告海涛因鉴定费过高不申请对机器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因被告放弃鉴定申请,且举证责任在被告,依法视为该脱粒机系合格产品,被告海涛应依约履行给付购车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赊购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利1.5分计息,欠据上虽也载明按月利1.5分计息,但又划掉,故此期间视为没有利息约定,故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加罚利息已超出法定利息最高限额,故自2013年12月31日起以月利二分为限进行利息给付。另外,计龙为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担保人,需对此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脱粒机款人民币45000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二、被告计龙对上述款项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退还原告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人民陪审员 张   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靖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