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844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陈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