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春玉、刘宝领、潘万枝与被上诉人房凤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玉,刘宝领,潘万枝,房凤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玉。委托代理人张献艺,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珊,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宝领。委托代理人张献艺,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珊,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万枝。委托代理人张献艺,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珊,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凤治。委托代理人殷大丽,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春玉、刘宝领、潘万枝与被上诉人房凤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春玉、刘宝领、潘万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献艺、高珊,被上诉人房凤治的委托代理人殷大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春玉。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紫君速 录 员 卢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