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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伊冬等诉吕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石然,王伊冬,吕国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石然,男,1988年8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郭旭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昊奎,汉族,1962年7月21日,教师,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原告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伊冬,男,1973年11月12日,蒙古族,内蒙古东信富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国志,男,1954年12月21日,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上诉人郭石然因与被上诉人王伊冬、原审被告吕国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郭石然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石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福金审判员  马国民审判员  殷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