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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大全诉被告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大全,辛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99号原告:于大全,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辛涛,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它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大全诉被告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大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圣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