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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武玉松与宋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松,宋以荣,郑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异13号申请执行人武玉松。被执行人宋以荣。第三人郑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玉松与被执行人宋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玉松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郑作军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玉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玉松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玉松撤回其追加郑作军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崔宝春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