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与熊竹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熊竹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号原告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方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靖婷,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竹洋,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竹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