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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唐桂汝与陈玉佑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桂汝,陈玉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桂汝,性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佑,性别。委托代理人:张雪宇,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桂汝因与被申请人陈玉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桂汝申请再审称:1、原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公路是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九所镇人民政府出资,九所镇十所村民委员会负责修建的通往九所火车站的便民公路,不是陈玉佑的个人行为。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陈玉佑的修路行为并非个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政府委托的行政行为。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陈玉佑的修路行为属政府行政行为。即使九所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书是真实的,也和本案中的涉案地无关,因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是政府出资给村里鸭母沟至高园的水沟及沟边道路硬化的建设,而本案涉案地不在此范围内。即使是在此范围内,也不能说明是政府行为,因为开辟新的村道没有规划,没有集体讨论,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没有会议记录,也没有政府委托手续。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一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规定的情形。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一份询问笔录。该份笔录的制作是在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于2015年6月9日到村里找到再审申请人制作的。该笔录内容与裁定的事实、理由完全一致。该份笔录未经庭审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存在程序违法。综上,原审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陈玉佑提交口头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而且,被申请人陈玉佑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政府行为;2、询问笔录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侵权,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本案中,九所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书证实九所镇十所村鸭母沟及老唐山至高园的水沟及沟边道路硬化的建设经费全部来源于九所镇政府和乐东县政府的拨款,并非陈玉佑的个人行为。十所村村民唐桂雄等人的证言证实鸭母沟及沟边道路(涉案争议地)是政府拨款修建,并非陈玉佑的个人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陈玉佑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曾找唐桂汝做了一个询问笔录,但该询问笔录并非一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原审裁定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唐桂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桂汝的再审申请。mq84cqme73jdlvylgn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陶永夫审 判 员 林志民审 判 员 吴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淑凌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共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