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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徐枫与宋金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枫,宋金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徐枫,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宋金宝,住长春市经开区。原告徐枫与被告宋金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金宝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枫诉称:2015年5月6日,被告宋金宝开出租车与原告徐枫在亚泰大街与天光路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宋金宝应一次性支付徐枫医药费及各种补偿合计人民币16000元,已经赔付6500元,余款95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7月5日开始,每月还原告2000元,直到还完为止。但被告对于9500元赔偿款至今未付分文,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宋金宝支付原告赔偿款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金宝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移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宋金宝驾驶出租车行至亚泰大街与天光路交汇处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损失。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并于2015年5月20日签署《和解协议》,言明:被告宋金宝一次性赔付与原告徐枫医药费及各项补偿16000元,当日赔付6500元,余款9500元于2015年7月5��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还完为止。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当日,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6500元。次日,被告宋金宝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宋金宝欠徐枫9500元,从2015年7月5日开始,每月还2000元,还完为止。但被告宋金宝出具欠条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我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署的《和解协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解决交通肇事赔偿问题而签署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协议条款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宋金宝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赔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支��95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金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枫赔偿款95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10元(原告徐枫已垫付),由被告宋金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乐泉人民陪审员 牛瑗丽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书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