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忠贵与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贵,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福。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黄忠贵诉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忠贵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祥,本案暂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肖 曦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