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茂荣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06号刘茂荣: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刑二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以”其行为属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1993年2月,被告人刘茂荣以个人财产出资成立了丹阳市金陵针织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刘茂荣从开始向身边熟识的亲友及职工借款,发展到通过职工、亲友介绍向社会公众借款。2008年2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刘茂荣以支付年息12%至20%、月息1分至6分不等的手段,先后向社会公众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20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27.60万元。2012年8月4日,因丹阳市金陵针织厂职工为刘茂荣拖欠职工工资而信访,被告人刘茂荣主动发短信联系丹阳市公安局荆林派出所民警及丹阳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刘茂荣在接受审查时如实供述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借款存款人王某某、郭某某、束某某、丁某、郭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束某某、凌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条、收款收据、银行凭证、工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刘茂荣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其行为属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你以高息为名,通过亲友口口相传,吸收20名借款存款人共计人民币427.60万元,造成399.7万元无法归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你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准确,并鉴于你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性质较轻,予以免除处罚的量刑适当。故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