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赵君红与王书华、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红,王书华,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08号原告赵君红,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生。被告王书华,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系死者唐树合之妻。被告唐某。法定代理人王书华,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系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红诉被告王书华、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君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书华、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君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琳琳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