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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赵君红与王书华、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君红,王书华,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08号原告赵君红,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生。被告王书华,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系死者唐树合之妻。被告唐某。法定代理人王书华,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系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君红诉被告王书华、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君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书华、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君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琳琳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