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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仇与叶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仇,叶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987-1号申请执行人吴仇。被执行人叶桂荣。吴仇申请执行叶桂荣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04204元,执行费人民币2363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号车辆一部(设有抵押);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桂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将叶桂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9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