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诉陈晓业、陈佳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堂支行,陈晓业,陈佳妮,陈正昌,任崇刚,林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54号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神堂村。负责人卜庆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洋、原绍波,该单位职工。被告陈晓业,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陈佳妮,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陈正昌,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任崇刚,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林维乙,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堂支行与被告陈晓业、陈佳妮、陈正昌、任崇刚、林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