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在哈尔滨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任材料员时,为逃避税收,遂于2012年12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平湖路工地通过电话在一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7张伪造的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91600元,税额19877.76元,并支付11832元。后郑某某将该发票用于市政公司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郑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郑某某虚开的发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市政公司记账凭证、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挽回国家损失,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郑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郑某某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9877.76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耿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