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薛拴绪与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拴绪,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薛拴绪,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9日,住凤翔县。委托代理人宋新成,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田多才,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万哲,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薛拴绪与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拴绪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