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勇、夏小莲、彭华飞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彭华飞,夏小莲,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1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谭铁平,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彭华飞,男,汉族。被申请人夏小莲,女,汉族,系彭华飞之妻。被申请人陈勇,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彭华飞、夏小莲、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华飞、夏小莲、陈勇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华飞、夏小莲、陈勇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钇瑞审 判 员 李 芬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