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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韦秀山与卜XX、阚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山,卜XX,阚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00449号原告:韦秀山。被告:卜XX。被告:阚树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国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秀山与被告卜XX、阚树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秀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XX、阚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秀山撤回对被告卜XX、阚树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韦秀山承担。审判员  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