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韦秀山与卜XX、阚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山,卜XX,阚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00449号原告:韦秀山。被告:卜XX。被告:阚树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国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秀山与被告卜XX、阚树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秀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XX、阚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秀山撤回对被告卜XX、阚树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韦秀山承担。审判员 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