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2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韩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亚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