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164号原告:单某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