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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哈密市古道酒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密市古道酒业有限公司,王淑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古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工业园区北部新兴产业园内太湖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学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芬。上诉人哈密市古道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0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哈密���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因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资格)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09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判���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增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