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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董华明、张胜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董华明,张胜兰,句容市天王镇国昊苗圃种植场,闵世涛,李桂萍,句容市天王镇世涛苗木种植基地,周月清,许荣兰,句容市天王镇月清苗木种植园,李双根,王俊,江苏承彧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62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号地方海事大厦1、2层。被告董华明。被告张胜兰。(系董华明之妻)被告句容市天王镇国昊苗圃种植场,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唐陵集镇。经营者董明华。被告闵世涛。被告李桂萍。(系闵世涛之妻)被告句容市天王镇世涛苗木种植基地,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天王镇唐陵集镇。经营者闵世涛。被告周月清。被告许荣兰。(系周月清之妻)被告句容市天王镇月清苗木种植园,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唐陵集镇。经营者周月清。被告李双根。被告王俊。(系李双���之妻)被告江苏承彧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唐陵集镇18号。法定代表人李双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告董华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