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增树与周庆芳、周��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树,周庆芳,周建岚,章锡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50号原告吴增树(曾用名吴金树)。委托代理人范少峰,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庆芳。被告周建岚。被告章锡恒。原告吴增树与被告周庆芳、周���岚、章锡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珉珉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增树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要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兰溪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5日致函本院称,犯罪嫌疑人周庆芳、周建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周庆芳、周建岚的借款行为与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联,该案已被兰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增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珉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