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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玉柱与周庆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柱,周庆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746号原告:李玉柱。被告:周庆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柱诉被告周庆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后为6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