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5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乐燕与王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燕,王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122号原告陈乐燕。被告王宏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燕诉被告王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乐燕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已将全部借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乐燕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乐燕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蓝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