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艳萍申请执行自光本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萍,自光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萍,女。被执行人自光本,男。本院在执行杨艳萍申请执行自光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父母离婚后,家中有一生病母亲独居生活,被执行人及妻儿在该案未受理前就外出打工生活,不知去向。被执行人仅有的一亩土地也变卖还账,家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应给付申请人的4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杨选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廷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