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根根申请执行王埃明、王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根根,王埃明,王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孙根根,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埃明,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金莲,女,4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埃明妻子)。本院在执行孙根根申请执行王埃明、王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