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与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30号原告何海,男,1986年3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8603210514,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何海与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海负担。审判员 李 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校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