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517号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朝晖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以宝,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国明,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强,系原告职工。被告:XX。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XX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