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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伟成诉刘忠山、冯文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成,刘忠山,冯文娟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05号原告王伟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忠山,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冯文娟,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主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成诉被告刘忠山、冯文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