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225-1号原告赵国信与被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信,黎鹏,古卫林,许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225-1号原告赵国信。委托代理人秦金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符新荣(特别授权)。被告黎鹏。被告古卫林。被告许鹏飞。本院在原告赵国信与被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威与被告黎鹏、古卫林、许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在本院受理且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澜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