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辉与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黄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631号原告郭辉。被告黄超。本院受理原告郭辉与被告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至2009年,被告在承建安口、华亭工程时,在原告处拉机砖价值51566元,被告分三次支付了25066元,下欠265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超支付欠款26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黄超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辉的起诉。案件受理231元,退还原告郭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