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774号之一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6层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邓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雨辰、陈继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5层01室。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被告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业区主城大道221号吉雅东方3幢27层。法定代表人纪维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向东。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莹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