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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丽莲与曾雅丽、杨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莲,曾雅丽,杨俊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82号原告黄丽莲,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曾雅丽,女,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杨俊雄,男,197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丽莲与被告曾雅丽、杨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丽莲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